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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路人的隱私權 #再次為朋友抱不平 #台灣真的太不重視了

昨天幫忙分享了一部影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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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路人的隱私權 #再次為朋友抱不平 #台灣真的太不重視了

昨天幫忙分享了一部影片,不是因為他拍的多好,也不是因為他為了「文化」做了什麼事,而是因為對方為了「瀏覽人次」而不願傾聽他人的訴求。

當時在拍攝時,並無告知在場人員正在拍攝且會入鏡,現在影片還公開放在網路上,當事人私訊請對方重新剪輯後再放上網,因為當事人並不想入鏡,而且當時並未盡到告知的義務。

拍攝者卻回覆「因為那邊只拍『遠景』所以就沒問了」,但是其他拍攝地點卻有問喔!
⚠️做事可以這樣做一半?
⚠️似乎拍攝場地也沒被通知到!

再來,就是拍攝者說已經有很多「人氣」了,不想放棄「瀏覽數」,請當事人看在他為了「文化」做事的份上,就這樣吧!
⚠️區區的瀏覽數算得了什麼?
⚠️原文可是「很不客氣」的!
⚠️礙於當事人不願意爆料,我就不幫忙貼上來了!

在我分享那篇影片後,「創辦人」跑來貼一堆隱私權的定義,但...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我回覆:

參照大法官釋字第689號的精神,在參與社會生活時,個人的行動自由,因為難免受他人行動自由之干擾,於合理範圍內,須相互容忍。所以,縱然在公共場域中,個人的肖像權、隱私權仍受法律保護,但保障的範圍也僅止於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;也就是說不僅是我個人期待我的某行為(或權利)不應該受到你干擾,且一般社會大眾也會認同我的期待是合理的。

https://plainlaw.me/2017/03/12/right-to-images/

當事人沒受到尊重,以台灣的法律來看似乎是沒什麼大不了的,但入鏡者就是不想被你拍,剪掉對方入鏡的畫面很難嗎?

今天如果入鏡的是我本人,您不妨去看看歐盟的「最強個資法」,而不是您想怎麼拍就怎麼拍的事情了。

我本人只是傳達一個「差異」,不需要來貼一些「定義」,因為大家都會找資料,只是看要不要「尊重大家的隱私」。

麻煩您繼續研究一下喔!

我就不奉陪了!

奉勸在台灣的各位拍照、錄影前請三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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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後,我的朋友也就是當事人收到拍攝者的回覆,拍攝者請他向臉書檢舉影片,如果臉書要他下架,他才願意下架。

那麼,現在就請大家幫忙動動手指,如果各位想幫忙當事人完成他的訴求「去掉當事人的畫面,重新剪輯影片後上傳」的話,麻煩請到這邊找到「宜蘭」的那部影片檢舉,謝謝!
https://m.facebook.com/story.php?story_fbid=1871182872938212&id=68195107852807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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